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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青少年校外教育研究会章程

2022-06-27 09:13:03

 

第一章     

 

第一条  名称:河北省青少年校外教育研究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是:The  association of Hebei Province youth extracurricular education

第二条  性质:河北省青少年校外教育研究会由各县(市、区)青少年活动中心主任和关心青少年校外教育的专家、学者、其他教育机构,依法组成的、具有公益性的、学术性的河北省地方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会已建立河北省青少年校外教育研究会党支部。同时,本会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工作的重要论述,结合河北省实际,立足省情,遵循校外教育规律,坚持改革创新,以凝聚人心、优化培养体系、开发新课程、培育人才为工作目标,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  河北省青少年校外教育研究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河北省教育厅的管理和指导、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受河北省民政厅监督管理。

第五条  河北省青少年校外教育研究会办公地点设在石家庄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 校外教育机构经营管理与发展研究;

(二) 校外教育问题研究;

(三) 校外教育课程研究与开发;

(四) 校外教育研究成果推广、交流、培训;

(五) 研究校外教育与校内教育的有机结合,并组织推广。

 

 

第三章     

 

第七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并符合会员条件者均可申请入会。

第八条  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申请加入本研究会的会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拥有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在本会的业务领域有一定的影响;

(四) 热心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并具有校外教育知识的、从事教育工作的领导干部;

(五) 以单位或组织名义参加本会有关学术交流活动、年会和科研活

动,支持本会工作的单位、团体,可申请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九条  个人会员须由本人申请,或单位推荐,详细填写入会申请表,经本会批准后成为会员。

第十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本会两人或单位推荐;

(四)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

(一)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批评权;

(三) 参加本会的有关学术活动的优先权;

(四) 享受本会提供的服务的优先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的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

(二) 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所委托的工作;

(三) 弘扬科学精神,遵守科学道德,不断补充更新知识;

(四) 积极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五) 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有退会自由。会员退会应经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组织的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和纪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凡触犯刑律者,经常务理事会决定,予以取消会籍。被剥夺政治权力者,其会籍自动取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研究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河北省教育厅审查并经河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需延期召开会员大会的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厂务部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三个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省校外教育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河北省教育厅审查并经河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须报河北省教育厅审查并经河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有特殊情况要更换法定代表人,须报河北省教育厅审查并经河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本理事秘书长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与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离本会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的财务管理规定,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河北省教育厅和河北省民政厅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报送河北省教育厅审查同意,河北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河北省教育厅审查同意,经河北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以前,须在河北省教育厅及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河北省教育厅和河北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9年10月9日第三届理事会成立大会表决通过为准。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河北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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